|
《放贷人条例》隐藏着许多衍生问题
由央行起草的《放贷人条例》草案一旦条例通过,就意味着“民间借贷阳光化”在国家立法层面得到确认。这一消息经媒体报道后,引起了很多争议,但是,人们对放贷人条例的衍生性问题却鲜有涉及。
放贷人条例将给放贷人和借贷人带来方便;但放贷人条例也将给诸多行政管理部门增添不少麻烦,比如工商、税务、银行管理部门、法院、公安机关等;还有,由于放贷人条例的特殊性,有的矛盾和纠纷还存在管辖权、职能管理分工的问题。这些都需要有相关的制度跟进,以顺应和保障放贷人条例的稳妥实施。
一是需要税收政策的跟进。多少年来,直接把钱存进银行的民众,按照国家规定的储蓄政策,获得规定的利息收入,不仅承受了物价上涨因素带来的资金贬值的压力(我国储蓄一直处于高负利率的状态),之前还须按照规定缴纳利息税。而私下交易的民间借贷获得了高收益,国家相关方面却一直没有对放贷人收取任何税费。这无论对广大储户,还是对经营资金业务的银行和其他纳税人,都是不公平的。一旦民间借贷有法可依,借贷“阳光化”,收益“阳光化”,而“钱生钱” 获得的收益也应该纳税“阳光化”。这就需要税务部门制订和完善相应的纳税办法,对放贷人的合法收入是否征税、如何征税、依据什么标准征税,都应该早作考虑。
二是需要明确主管部门。放贷人条例将允许个人注册从事放贷业务,“注册”是一个过程,而向谁注册?如何注册?这就牵涉到谁来监管、如何监管、如何担责及其风险控制等问题。由于放贷人的特殊经营性质,按照笔者的推测,放贷人可能先需要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申请,人民银行审批同意,发放允许放贷证明后,再向工商部门领取相应执照。这显然在程序和手续上过于繁琐,如果放贷人放贷的资金量小,肯定不愿意做这些工作。因此,应该明确由哪个行政机关主管,直接以放贷人的身份证(单位以工商部门的注册号)进行登记备案即可。这些需要有相关的法规明确。
三是需要有快速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机制。这些问题包括:是否允许合法的中介机构成立或介入、是否有规范的格式合同、是否允许担保、第三方能否介于借贷双方之间收取一定的利差、司法机关怎样快速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等。放贷人条例严禁放贷人吸收存款,只借不收。那么,打个比方,如果银行或有实力的人委托甲某将规定的资金放给乙某,但利率由甲某与乙某、委托人分别协商,甲某从中获取相应的利差,也承担担保责任,是否合法呢?如果合法,将预示着部分放贷人可以不注册,若需要纳税,则放贷人、受委托人也应纳税;如果不合法,又如何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况?
私下的民间借贷,完全由借贷双方协商,“民间借贷阳光化”以后,具体操作可能比私下借贷更为复杂。有关方面虽然说为中小企业融资找到了一条捷径,但这种做法也隐藏着许多弊端,值得注意。
|